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学院教学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贵州师范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生物科学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在院长或主持工作的副院长的领导下,对生物科学学院教学工作进行全面指导、协调、监测和评估。
第二章 组成
第三条 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由学院从思想政治素质好、作风正派、学术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身体健康、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和教学管理队伍中聘任,允许学生代表列席。
第四条 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由9-15人组成,设主席 1 名,副主席2名,秘书1名。主持由院长或主持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副主席由学院党委书记和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
第五条 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实行任期制,一般每届任期 3年,可连聘连任。凡脱产一年以上及不能履行委员会工作职责的成员应及时进行调整,调整人员报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主席批准。
第六条 委员会下设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教学科研科,负责提供教学工作委员会日常运行所需要的各项准备工作,以及具体负责实施经教学工作委员会通过后,由学院党政联席会决定的决议。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根据学院定位、发展规划和社会需求,研究学科建设及专业发展方向问题,提出教学改革和发展的建设性意见,制定教学基本建设的发展规划,讨论、审议或决定教学基本建设(含专业发展与教学计划、教师队伍建设、课程体系建设、教学评估体系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条件建设、实验教学基地建设、学风建设和教学管理制度建设等)的实施方案,并对具体实施过程给予指导;
第八条 研究并论证学院教学机构及专业的撤并、调整及新专业的设置,研究年度招生计划;
第九条 组织并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工作;负责筹备召开教学工作研讨会,总结、交流、研究教学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不断提高教学质量。规划、评审、审核、验收院级教学质量工程建设项目,向上级单位推荐教学质量工程建设项目。指导、检查、评估实验室的建设以及教学基地的建设;
第十条 制定和完善学院教学工作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提出学院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负责引进教师的教学能力评价;
第十二条 研究学院提高教学质量、加强教学质量监控的方针、对策和举措;检查、评估学院教学秩序、教学质量;对教学部门的教学质量提供咨询并进行监督和评议;督促、检查学院的教风、学风和考风建设;讨论处理教学工作中出现的事故、差错等问题并受理有关申诉;
第十三条 研究学院人才培养目标,审议学院人才培养方案,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由主席或副主席召集,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研究有关议题。
第十五条 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需要决议事项的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出席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表决有效。
第十六条 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在任期间,要深入教学第一线,进行调查研究,主动了解学院教学改革和发展的情况,积极参与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各项活动,认真履行职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生物科学学院
2018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