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院的学位评定和授予工作,根据《贵州师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贵州师范学院生物科学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由7-11人组成,任期一般为3年,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秘书1人。委员会下设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教学科研科,负责有关学位事务的日常工作。
第二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学院领导、各专业带头人、学术造诣高的教师代表组成。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原则上都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院长或主持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副主席由主管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副院长担任。
第三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学院提出,校主管领导审批,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审查本科生培养方案和学位课程设置;
(二)审查学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审查学士学位的申请,作出是否同意或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四)作出撤销因违反规定授予学位的决定或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五)研究和处理其它与学位工作有关的事宜。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五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有效工作对保证我院的学位授予质量至关重要,凡出国一年以上以及不能履行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职责的成员应及时进行调整,调整人选报学院学位委员会主席批准提出,上报校主管领导审批。
第六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如主席不在可委托副主席主持,会议须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为有效,会议决定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不得委托投票,经实到委员过半数以上通过有效。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将会议决定及相关材料,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一届生物科学学院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
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生物科学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规定,成立贵州师范学院生物科学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名单如下:
主 席:刘 讯
副主席:孟泽彬
成 员:张延威 王自布 李育芳 钟 娟 钱长江
郭玉红 符裕红 梁 涛 廖兴刚
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学科研科,孟泽彬兼任办公室主任。另设秘书1人,由教学科研科科长吴超担任。